天津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近日发布《关于降低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降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自2018年1月1日起,原按11%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费率调整为10%。
通知要求,各用人单位应据实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未按规定申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该用人单位上月职工缴费基数的110%核定缴费基数并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申请核定后给予结算。
二零一八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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