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人社规〔2018〕6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从 2018年4月1日起,本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300元调整为242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 行支付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津贴。 (三)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四)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元调整为21元。小时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来源: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网站) ——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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