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内容仅供参考 具体执行方案以各地规定为准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提高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规定,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850元、每小时10.6元,调整为每月1950元、每小时11.2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8.5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19.5元。
  三、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来源: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网站)
——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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