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李某于2007年5月26日至6月30日期间参加深圳A公司的岗前培训,当时双方并未签署劳动合同,而是签署了一份《司乘人员岗前培训协议》,约定培训期间A公司不发放工资,双方不存在社保和劳资关系等。
深圳中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提供的此种培训的目的是使李某能够熟悉驾驶技术并胜任A公司即将委任的驾驶工作,培训内容、进程等均由A公司安排,由A公司负责监督管理,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属于用人单位免除法定责任,应属无效约定。双方岗前培训期间仍应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
【无忧提示】
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岗前培训考核之前不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那么用人单位可以在合理范围内采取如下措施:培训不记考勤(但可以进行签到)、培训期限合理、培训时间不依从单位内部规定的工作时间、不安排参加培训的劳动者提供任何劳动、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同时书面告知劳动者,岗前培训是招聘的考核环节,只有当劳动者通过岗前培训的考核之后才能被正式录用为用人单位的成员。
二零一六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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