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政府公布了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实施意见,意见自2017年5月10日起执行。
《意见》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在认定是否存在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等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等6种情形时,应当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或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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