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采用的审判标准依据“劳动者请求”。如果劳动者选择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的效力高于规章制度;但若劳动者选择适用规章制度依据,而用人单位主张适用劳动合同时,则可能需要针对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认定。
当然,企业也可以采取一些应对措施,来预防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不一致的处理问题。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指引性条款“xx等规定,以本公司的相应规定为准。
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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