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8日下午,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146名工人,总金额达60万元的恶意欠薪案件。上海市诚臣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无忧法评】在这个案例中,因为乔某主观上存在恶意欠薪的故意,所以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律允许企业合法欠薪,但不能恶意欠薪。合法欠薪是指依法延期支付工资的行为,但这种欠薪必须是有条件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也就是说,作为企业必须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除非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企业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者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或者经劳动者本人同意的,可以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恶意欠薪是指除前述情形以外的欠薪,且当事人有主观故意。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恶意欠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乔某的行为就符合上述条件,故被认定为恶意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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