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于2015年7月28日从陕西省政府获悉,《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应当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处理,并设首席仲裁员。
办法要求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小微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无忧法评】为避免劳动争议酿成群体性事件,《办法》的出台使劳动争议在基层得到妥善解决,促进了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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