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劳务派遣调整用工方案参考样本》的通知

内容仅供参考 具体执行方案以各地规定为准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指导和帮助超比例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依法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等法律规定,我厅制定了《劳务派遣调整用工方案参考样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设定了过渡期,要求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2016年2月29日前降至规定比例。目前过渡期仅余三个月时间,但仍有部分用工单位未将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比例降至10%以内。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劳务派遣调整用工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机构、人员、职责,设立工作台帐及时间进度表,依法指导用工单位制定、完善、备案、实施调整用工方案,落实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规。 二、加强宣传服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正面宣传,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规范劳务派遣调整用工的重要意义。要提供法规政策咨询服务,加强对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调整用工的具体指导,引导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共同依法有序地调整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实现劳务派遣用工平稳过渡。 三、加强督促指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劳务派遣用工的调查摸底,动态掌握数据情况,有针对性地对用工单位分批开展指导。要加快推进劳务派遣调整用工工作步伐,敦促用工单位备案调整用工方案及相关材料,并主动约谈大规模超比例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指导其制定、完善和实施调整用工方案,依法有序安置被派遣劳动者。 四、加强预防处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劳务派遣调整用工应急处置预案,动态掌握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况,畅通信访渠道,预防化解群体性事件,避免矛盾纠纷升级激化,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1月30日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为准

上海分公司TEL:021-61601888*8653北京分公司TEL:010-58273388*6447

广州分公司TEL:020-38190216深圳分公司TEL:0755-83781111

Email:Club@51job.com热线电话400-886-0051,800-820-5100

服务热线 400-886-0051或Email:hr@51job.com

个人求职Email: club@51job.com

垂询400-886-0051,800-820-5100

网站导航| 服务声明|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媒体报道| 加入无忧| Investor ReIations| 合作伙伴

未经51job.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招聘信息及作品

无忧工作网版权所有©1999-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