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村干部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仅供参考 具体执行方案以各地规定为准

各市、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甘肃省村干部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村干部办理养老保险是省委、省政府今年为民办的“14件实事”之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措施,各地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全面落实村干部养老保险政策。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此件发至县) 甘肃省村干部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村干部的关怀,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干部养老保险激励和保障机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干部,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组织任命或民主选举产生的现任建制村党支部(包括总支、党委)书记、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文书。
       第三条 村干部养老保险实行完全个人账户,采取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按照业务经办和基金分开管理的运行机制,业务由县级社会保险机构经办,基金由省级统一管理。 
       第二章 费用筹集 
       第四条 村干部养老保险办法,实行按年缴费,年缴费总额不低于1000元,个人承担缴费总额的30%,政府补贴缴费总额的70%。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及物价指数变化等因素,可适当提高缴费标准。
       第五条 村干部养老保险费的政府补贴部分,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财政承担,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按各地建制村分类区补助,一类地区(兰州、嘉峪关、酒泉、张掖、金昌、武威)每村每年补助1600元,人均400元;二类地区(白银、天水、平凉、庆阳、定西)每村每年补助1800元,人均450元;三类地区(陇南、临夏、甘南)每村每年补助2000元,人均500元。不足部分由市(州)、县(市、区)财政承担。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以适当提高财政补助标准。
       第六条 村干部上半年任职的,当年7月1日起享受政府补贴;下半年任职的,次年1月1日起享受政府补贴。 村干部上半年离任的,当年7月1日起停止政府补贴;下半年离任的,次年1月1日起停止政府补贴。 
       第三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七条 县(市、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2008年1月1日起负责为村干部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政府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第八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在国家统一规定前,暂按人民银行公布一年期记账利率计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结息一次,新增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第九条 村干部在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本金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第十条 村干部任职期间因各种原因离职、辞职或被撤职、免职且不满60周岁的,停止政府补贴。已开展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其个人账户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合并计算;未开展的,可按规定选择一次性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退给本人。
       第十一条 村干部参保缴费期间因触犯刑律,被判刑、拘押、服刑的,停止政府补贴,个人账户封存。服刑期满后,可继续选择参加相关的社会养老保险,原个人账户可转移接续,也可按规定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给本人。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村干部参保缴费不满3年,年满60周岁,且已离任的,在没有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地方,如本人愿意,可以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给本人。缴费满3年以上,年满60周岁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见附表),计发养老金。
       第十三条 村干部年满60周岁仍在任的,个人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政府继续补贴相应部分,从离任的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由村干部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基金利息等组成,全部纳入省级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财政部门设立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
       第十六条 村干部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实行逐级汇缴制度。市(州)级财政专户将所辖县(市、区)上解资金在每年年底前上解省级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村干部养老金发放,实行逐级下拨制度。市州级社会保险机构将所辖县(市、区)养老金支出预算汇总后上报,省级社会保险机构审核批准后,由省级财政专户拨付市州级财政专户,市州级财政专户再将资金拨付县区级财政专户。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同级财政专户申请资金,负责村干部养老保险待  
    
 
 
  (来源: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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