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内容仅供参考 具体执行方案以各地规定为准

沪人社就发〔2016〕1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失业人员年龄第1-12个月支付标准(元/月)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元/月)延长领取支付标准(元/月)
满1年不满10年<35岁14151132-
≥35岁14701176941
满10年不满25年<45岁
≥45岁15201216973
25年以上不论年龄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自2016年4月1日开始执行。本通知有效期为2年。
 
 

(来源: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网站)
——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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