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社厅: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才应支付加班工资

近日,关于自愿加班算不算加班的话题引发了广泛的讨论。

辽宁省人社厅针对这个问题给出了明确答复:需认定“加班事实”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加班,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如员工的工作既不是单位的要求,也没有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而是自愿加班的情况,则不属于加班。

但员工有证据证明,确属用人单位安排过多的工作任务,变相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属于加班,单位需要支付加班费。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上海分公司TEL:021-61601888*8653北京分公司TEL:010-58273388*6447

广州分公司TEL:020-38190216深圳分公司TEL:0755-83781111

Email:Club@51job.com热线电话400-886-0051,800-820-5100

服务热线 400-886-0051或Email:hr@51job.com

个人求职Email: club@51job.com

垂询400-886-0051,800-820-5100

网站导航| 服务声明|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媒体报道| 加入无忧| Investor ReIations| 合作伙伴

未经51job.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招聘信息及作品

无忧工作网版权所有©1999-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