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内容仅供参考 具体执行方案以各地规定为准

                                                                   沪人社规〔2018〕6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从 2018年4月1日起,本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300元调整为242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
行支付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津贴。
      (三)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四)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元调整为21元。小时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来源: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网站)  
——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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