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是否可以单方调整工作地点?

【案例介绍】

2011年6月,李某入职某物业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在北理工良乡校区从事保洁工作,并约定物业公司可以依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及岗位(工种)作业特点,结合实际情况,变更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2014年7月1日,某物业公司通知李勤其工作地点由北理工良乡校区调整为海淀区林业大学,李勤坚持其工作地点为良乡地区未至林业大学上班,某物业公司遂以旷工为由与李某解除了劳动关系。随后,李某提起仲裁申请和诉讼,法院最终支持了李某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无忧提示】

在劳动关系的实际履行中,一旦涉及到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重大利益事项,用人单位无权肆意进行调整,而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个别情况下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单方进行调岗、调薪、变动工作地点,但应当符合两方面的要求:一是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有关于调整工作岗位和工资报酬的约定或规定; 二是岗位调整应当具有合理性。这种合理性需要从岗位变更是否大幅度影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收入、是否严重影响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便利性以及地点变更是否在劳动者可预见范围内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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