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仅供参考 具体执行方案以各地规定为准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3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即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自2015年3月份起按新费率核定参保单位应缴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已按原费率缴纳3月份失业保险费的,其多缴费用可抵扣次月缴费。
       三、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着力落实社会保险费一票征收制度,稳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基金征缴水平,努力实现制度的动态全覆盖。
       四、各地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报告。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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