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内容仅供参考 具体执行方案以各地规定为准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及电力、铁路分中心,省直各单位、部属驻榕单位: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破产、撤销、解散、改制等用人单位需为退休人员预留10年医疗保险费的政策,即今后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改制或其它原因终止的,无需按用人单位实际退休人数、统筹区上年度职工年人均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基数预留10年。请遵照执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 建 省 财 政 厅 2015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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