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人社就发〔2016〕1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 | 失业人员年龄 | 第1-12个月支付标准(元/月) | 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元/月) | 延长领取支付标准(元/月) |
---|---|---|---|---|
满1年不满10年 | <35岁 | 1415 | 1132 | - |
≥35岁 | 1470 | 1176 | 941 | |
满10年不满25年 | <45岁 | |||
≥45岁 | 1520 | 1216 | 973 | |
25年以上 | 不论年龄 |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自2016年4月1日开始执行。本通知有效期为2年。
(来源: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网站) ——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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