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领本市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仅供参考 具体执行方案以各地规定为准

沪人社福发〔2016〕22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生育保险制度,切实保障生育女职工依法合规、及时足额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现对申领本市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且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女职工生育、流产的,可以按规定向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二、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三、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四、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市已有规定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来源: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网站)
——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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