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仅供参考 具体执行方案以各地规定为准

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苏政发〔2016〕26号),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积极预防失业、稳定就业,现就适当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全省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在的2%降至1.5%,其中:用人单位缴费的比例为1%,个人缴费的比例为0.5%。
  二、各地负责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应自4月份开始按照新费率核定参保单位应缴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按原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各地负责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在核定应缴费额时予以核减。
  三、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稳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基金征缴水平,加快推进失业保险制度的动态全覆盖。对基金征缴管理规范的地区,确因降低费率使基金出现累计缺口的统筹地区,以及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重的统筹地区,省将加大失业保险调剂补助力度。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报告。
 
 
 

(来源: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网站)
——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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